作者 |鄭理
來源 | 獨角金融
近日,一起牽動投資人神經的信托糾紛迎來終局。北京金融法院對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稱“民生信托”)“至信107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回溯此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該案的核心責任已明確劃分:作為產品發(fā)行方的民生信托,需要賠償原告本金損失363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作為該信托產品托管銀行招商銀行北京分行,也被列入了被告席,判決結果顯示該行需要對民生信托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就在上述案件發(fā)布前,曾在資本市場叱咤風云的“泛海系”陷入流動性危機后,旗下的金融機構民生信托也同樣陷入困境,遭受資金損失的投資者,近年對民生信托發(fā)起訴訟的案件屢見報端,包括武漢金凰珠寶案、旗下多款產品違約等,導致業(yè)績下滑、被執(zhí)行標的、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被凍結、多次敗訴等問題。
目前,民生信托已被托管,自身和陷入流動危機的大股東泛??毓删鶡o法履行賠償責任,該案為涉案投資人的資金追償提供了依據(jù),也對信托行業(yè)發(fā)行方和托管方的責任邊界提出了清晰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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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
托管銀行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該案還要從2021年1月中旬說起,此時,民生信托工作人員向原告推薦名為《至信1071號中佳盛源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產品,稱該產品期限12個月,信托資金用于向北京中佳盛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中佳盛源商貿”)發(fā)放流動資金貸款,付息方式為每年12月15日及到期日。
在該工作人員的要求下,原告在未簽署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于2021年1月18日向其指定賬戶轉賬相關資金。而直至2021年4月,民生信托工作人員才向原告發(fā)送了信托合同,原告因對合同內容及信托計劃風險存在疑問而未簽字確認。2021年1月22日,原告收到民生信托出具的該信托計劃認購確認函。
圖源來自原告代理律師在知乎發(fā)布的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后原告因投資受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有三方面訴求:一是判令民生信托賠償投資損失363萬元;二是判令民生信托賠償資金占用損失(暫計21.19萬元,及以36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2年1月2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三是判令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對民生信托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審理過程歷時近一年半。一審于2023年10月立案,歷經三次開庭,2024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采納了原告方關于銀行存在過錯的部分論證,并判令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對相關損失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結果判決顯示,被告中國民生信托賠償原告本金損失363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在一定范圍內對民生信托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經北京金融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最終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根據(jù)《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托公司依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托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托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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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北京分行因何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往案件看,大部分民生信托的訴訟思路普遍以違約為理由,根據(jù)合同約定,投資人對民生信托就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重大違規(guī)進行舉證,要求民生信托承擔賠償責任。
截圖內容來自知乎
該案中,原告訴訟代理律師鐘律師此前曾在“知乎”發(fā)文指出,其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部分投資人提供的材料顯示,至信產品可能存在以下事實:
1.在合同簽訂前,其對應的交易對手已經出現(xiàn)嚴重逾期,而未告知投資人;
2.該產品為典型的以新還舊,在投資人打款后并未直接支付給交易對手,而是私下簽署四方協(xié)議,將資金打給其他信托專戶。
如果上述事實確鑿,該案嘗試由財產損害賠償作為案由起訴,將托管行拉入進行賠付,承擔連帶責任。
其理由主要包括:民生信托在交易對手發(fā)生嚴重逾期,以及存在以新還舊等情況下,仍不披露其行為,導致投資人判斷失誤,產生了損失,本質上就是一種侵權,即故意損害投資人財產。
根據(jù)《信托法》第三十二條,共同受托人需對信托事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便部分受托人未直接實施過錯行為。
鐘律師認為,托管行有可能承擔責任的主要規(guī)定為《信托法》關于共同受托人的規(guī)定,盡可能的將托管行和資金管理人都認定為一信托計劃的共同受托人,結合上述事實,即:信托公司在募集資金及使用時有故意侵權之嫌疑,而托管行沒有盡到監(jiān)督與核查,甚至在與信托公司合作如此之久的前提下,已經對于其資金使用情況非常了解,仍協(xié)助其將信托專用資金挪去它用,二者共同的故意行為,導致了投資人的損失,故托管行與信托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圖源:罐頭圖庫
最終,在律師及原告共同努力下,該案最終取得了比較滿意的結果。
自媒體“信托圈內人”梳理信托相關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保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安全保管信托財產;對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計劃分別設置賬戶,確保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確認與執(zhí)行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指令,核對信托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記錄信托資金劃撥情況,保存信托公司的資金用途說明;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報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職責。
此外,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如果遇有信托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信托合同、保管協(xié)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糾正;當出現(xiàn)重大違法違規(guī)或者發(fā)生嚴重影響信托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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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托積極扭轉困局
民生信托前身為中旅信托,成立于1994年,2013年由泛海集團重組后重新開業(yè),公司注冊資本70億元,經營范圍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
股權結構層面。民生信托共有6家股東,其中泛海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qū)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信托76.76%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泛海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浙江泛海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民生信托10.71%的股份,為第二大股東,這兩位股東的主營業(yè)務都包括房地產開發(fā)等。依托泛海系地產資源,民生信托業(yè)務迅速擴張。
圖源:罐頭圖庫
2015年,民生信托凈利潤在68家信托公司中排名第50位,2016年升至第23位;到2017年,民生信托的業(yè)績增長繼續(xù)保持驚人速度,凈利潤同比增長90.96%,排名第9位。
2017年,也是民生信托盈利能力“巔峰”水平,實現(xiàn)營收33.08億元,凈利潤18.15億元。2018年及2019年,民生信托凈利潤出現(xiàn)下滑,分別為11.08億元、9.04億元,但仍然能保持在凈利潤為正的水平。
但從2020年開始,民生信托就開始出現(xiàn)虧損,此后三年間累計虧損額已達79.88億元。
圖源:罐頭圖庫
與此同時,民生信托近幾年被不少麻煩事牽連,如2020年6月,民生信托踩雷武漢金凰珠寶80億元假黃金案,涉及金額高達41億元;2021年,民生信托以自有資金承接了凱迪生態(tài)定向增發(fā)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凱迪生態(tài)股票退市后,考慮可回收金額,民生信托對該項目確認損失7.45億元。
此外,據(jù)《中國基金報》曾披露,2020年以來,民生信托旗下多個信托項目兌付延期,如至信516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至信681號中集車輛IPO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至信828號鉑首商業(yè)地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至信316號萬達廣場收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至信1071號中佳盛源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
由于遭受資金損失的投資者起訴,近年來民生信托訴訟纏身。截至2022年度,民生信托累計收到投資人訴訟案件655起,規(guī)模達61.4億元。同時,泛海控股在2022年年報中對民生信托給予披露稱,因其涉及多起營業(yè)信托糾紛案件,根據(jù)管理層判斷,預計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信托項目規(guī)模余額為291.53億元。
2021年底,泛??毓稍硎?,自民生信托出現(xiàn)個別產品延期兌付以來,集團全力推進資產處置、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債權清收等各項工作,部分資產處置工作取得了較好結果。但整體上資產處置不及預期,向民生信托提供流動性支持未達預期。
陷入流動性危機后,民生信托也被“托管”。2024年4月11日,民生信托發(fā)布公告稱,與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委托服務協(xié)議》,聘請上述兩家公司為民生信托日常經營管理提供服務。民生信托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信托法律關系不因此而發(fā)生改變。
用益信托研究院帥國讓指出,“‘被托管’主要在于信托公司的整體風險相對較高,已經喪失自我的修復能力,不能正常經營;托管可以在監(jiān)管部門的指導下,全面查清風險、控制風險,并將投資者的損失盡量最小化,有利于維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p>
針對信托投資,帥國讓指出,“當前我國經濟處于轉型期,傳統(tǒng)的信托業(yè)務已不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需要信托業(yè)進行業(yè)務重新定位,而信托制度本身不存在問題。因此,投資者需要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在提高自身認知基礎上,理性進行選擇,需要把控制風險放在首位,產品的安全性和收益率需要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來權衡,盡量選擇靠譜的信托公司,選擇風險可控、收益合適的信托產品。”
回到本次案件上,這是國內首次判定托管行因未盡到保管人義務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突破了此類案件中長期以來的責任認定邊界,具有行業(yè)里程碑意義。
但無論信托公司還是作為保管人的商業(yè)銀行,如何進一步規(guī)范自身行為,降低投資人再次遭遇類似“悲劇”的風險,才有可能真正守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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