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種名為"試崗期"的用工模式在就業(yè)市場悄然興起,尤其在餐飲、零售、銷售等行業(yè)頗為常見。所謂試崗期,通常指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前,要求求職者進行3-7天的無薪或低薪工作,以考察其工作能力。
網(wǎng)友咨詢:
上個月我去一家公司應聘,他們讓我先試崗7天,說雙向選擇不保證錄用,也沒提工資的事。我干滿7天后他們說不合適,一分錢沒給。他們這樣做合法嗎?
賈明星律師解答:
不合法。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并不存在“試崗”概念,無薪試崗更是無稽之談。您完全有權要求支付7天試崗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意味著只要員工實際提供了勞動,不論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是否最終被錄用,勞動關系已經(jīng)成立。用人單位以試崗、考察等名義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而不支付報酬的,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賈明星律師補充: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賈明星律師
天津云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10年的資深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擅長婚姻家事、房產(chǎn)、交通事故、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民間借貸、法律顧問等,多年從業(yè)經(jīng)歷,積累了深厚的作案經(jīng)驗和方法!杖劍執(zhí)法,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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