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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生前跟我說了,這房子歸我!”生活中,不少人以為長輩的口頭承諾或錄音能作為繼承依據,但真到了法庭上,卻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算數(shù)”。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
老林與妻子婚內共同購置房產一棟,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過世,老林亦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訂立書面遺囑。此后,兒子持一段錄音主張繼承權,稱錄音中老林明確表示將房產留給自己;女兒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自己在老林晚年長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遠超弟弟,房產理當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兒子提交的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上述關于錄音遺囑形式要件的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遺囑。因老林未立有效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經查明,老林晚年患病期間系由女兒長期負責日常照料、醫(yī)療陪護等事務,兒子在外務工鮮少歸家,故法院判決案涉房產由女兒、兒子共同繼承,其中女兒分得70%份額,兒子分得30%份額。
法官說法
訂立遺囑時,形式合法是前提。別讓“口頭承諾”成為家人日后反目成仇的導火索,提前按法律規(guī)定立下有效遺囑,才能讓自己的意愿真正落地,讓親情少些紛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常見遺囑的法定形式及要求如下:
口頭遺囑:僅限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訂立,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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