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住公房并維護,繼承時能多分拆遷利益嗎?遺產律師劃重點
房產律師靳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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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戶區(qū)改造引發(fā)的繼承糾紛中,公房使用權的財產性權益分割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北京一起拆遷利益繼承案件中,法院結合房屋歷史來源、居住貢獻及遺囑效力,對涉案公房的拆遷利益作出分層判決,明確了公房使用權繼承的裁判規(guī)則。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鵬(被繼承人之子)
被告:陳芳(被繼承人配偶)、李強、李娜(被繼承人繼子女)、王軍、王強(被繼承人兄弟)
(二)事件經過
王建國與前妻劉英 1986 年結婚,育有一子王鵬,2000 年二人離婚。2003 年王建國與陳芳再婚,陳芳與前夫育有李強、李娜、李剛三名子女。王建國父親王大海、母親張?zhí)m均已去世,王大海生前系乙公司職工。位于豐臺區(qū)大紅門的一號房屋系乙公司自管公房,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地震棚,1987 年由王大海申請翻建獲批。王建國 2000 年起在一號房屋居住至 2022 年拆遷,2023 年去世。
2022 年 11 月,乙公司出具權屬證明確認王建國為一號房屋使用權人。隨后王建國與甲公司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獲得 65 平方米選房指標及拆遷補償款 24.49 萬元。王鵬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拆遷權益的 1/2 及部分補償款。陳芳辯稱一號房屋系王大海贈與自己與王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王建國 2022 年所立代書遺囑由其繼承;王軍、王強主張房屋屬父母遺產應法定繼承;劉英同意王鵬請求,認為房屋屬其與王建國婚內共同財產。
(三)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的財產性權益歸屬如何認定?
王建國所立錄像遺囑及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拆遷利益應按何種比例在繼承人之間分配?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益的歷史溯源
法院對產權性質的審查:
公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一號房屋系乙公司自管公房,無獨立產權,王大海作為公司職工最初取得使用權,1987 年申請翻建獲批 30 平方米,結合私人建房申請表等證據(jù),法院認定王大海、張?zhí)m對房屋享有原始財產性權益。
出資爭議的認定:王鵬、劉英主張房屋由其與王建國建造,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且劉英與王建國離婚時未主張該房屋權益,法院認定即使存在出資也屬對父母的幫扶,不改變權益歸屬。
權益流轉的認定:王大海 2014 年手寫證明將房屋西方一間贈與王建國與陳芳,但因未提供筆跡比對樣本且王軍、王強不知情,法院結合二人長期居住事實,酌情認定王大海 60% 權益贈與有效。
(二)遺囑效力的核心審查
法院對遺囑內容的認定:
錄像遺囑的形式缺陷:陳芳提交的 2022 年 12 月錄像遺囑,見證人未在視頻中記錄姓名及日期,且無法提供原始載體,不符合《民法典》“錄音錄像遺囑需見證人名錄及日期記錄” 的形式要件,法院認定無效。
代書遺囑的效力否定:代書遺囑存在日期涂改痕跡,見證人證言顯示立遺囑時王建國書寫困難需他人協(xié)助捺印,無法確認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代書人提前擬定內容未當場記錄,法院認定存在形式瑕疵無效。
法定繼承的適用:因兩份遺囑均無效,王建國享有的房屋權益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陳芳與兒子王鵬。
(三)利益分配的綜合考量
法院對繼承比例的判定:
張?zhí)m遺產的初次分配:張?zhí)m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房屋權益由王大海、王軍、王建國、王強各繼承 10%,考慮到王建國自 2000 年起長期居住并維護房屋,法院酌情增加其繼承份額至 20%。
王建國權益的二次分配:王建國繼承張?zhí)m的 20% 權益 + 從王大海處獲贈的 30% 權益(王大海 60% 權益由王建國、陳芳各半享有),共計 50% 權益作為遺產,由陳芳與王鵬各繼承 25%。
最終份額確認:陳芳享有自身 30% 贈與份額 + 繼承王建國 25%,共計 55%;王鵬繼承 25%;王軍、王強各繼承 10% 原始份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王建國與甲公司簽訂的《房屋搬遷補償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項下權益,由原告王鵬繼承 25% 份額,被告陳芳繼承 55% 份額,被告王軍、王強各繼承 10% 份額;
二、拆遷補償款中,王軍、王強分別分得 8000 元,剩余款項按上述比例分割,賬戶余額由陳芳繼承,陳芳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鵬支付 5.6 萬元,向王軍、王強各支付 8000 元;
三、駁回各方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公房權益繼承的要點
歷史來源優(yōu)先:公房使用權繼承需結合單位分配政策、原始承租人身份及翻建審批材料,原始建造人的權益應優(yōu)先確認。
居住貢獻考量:長期實際居住并對房屋進行維護的繼承人,可在份額分配時獲得適當傾斜,本案王建國因 22 年居住事實多分 5% 份額。
(二)遺囑訂立的規(guī)范要求
形式要件嚴格:錄像遺囑需完整記錄見證人名錄、日期及遺囑內容,代書遺囑必須當場記錄立遺囑人意思并由其自主簽名捺印,缺一不可。
意思表示真實:立遺囑人身體狀況不佳時,建議同步錄制訂立過程視頻,清晰呈現(xiàn)其精神狀態(tài)及對遺囑內容的確認過程。
(三)拆遷利益的分割原則
權益分層計算:涉及多代繼承的,需先析出各被繼承人的權益份額,再按繼承順序逐層分配,避免混同計算。
舉證責任明確:主張房屋建造、出資或贈與事實的,需提供原始審批文件、轉賬記錄等直接證據(jù),口頭陳述難以獲得法院采信。
本案判決凸顯了公房使用權繼承中 “歷史貢獻 + 居住事實 + 遺囑規(guī)范” 的綜合裁判思路,提醒公眾處理公房權益時應注重留存原始證據(jù),訂立遺囑時嚴格遵循法定形式,確保遺產分配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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