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先生(化名,下同)是廣東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房屋。
因有鐵路建設項目途經(jīng)張先生居住住址的南邊,且修建鐵路時需占用其房屋外的圍墻一角,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就在張先生房屋周邊鉆井,且鐵路線路兩側(cè)也未設立安全保護。
近距離的高鐵不僅制造大量噪音,嚴重影響張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而且致使房屋大面積斷裂,生命財產(chǎn)安全受到威脅。
張先生向市政府郵寄了《請求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 請求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市政府簽收后,認為張先生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nèi),對其不予答復。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張先生委托盛廷律師團隊,承辦律師幫助張先生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信息
法院:廣東省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2) 粵 1521 行初 124 號
原告:張某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訴求:1、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2、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對原告進行安置補償?shù)姆ǘ氊?/p>
主要承辦律師:#彭婷婷律師 #張翼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彭婷婷
張翼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另查明,市政府所提交的《張某房屋與鐵路平面關系示意圖》顯示,涉案房屋四周建有磚混圍墻,圍墻右下角 0.01 平方米位于鐵路用地紅線內(nèi),但位于實際建設的鐵路下方,兩者在空間上不重合。
市政府確認涉案鐵路線路兩側(cè)尚未設立安全保護。
本院認為,依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的法定主體,故市政府負有對涉案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法定職責。
本案中,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及事實,張某主張的房屋其主體結(jié)構(gòu)未在涉案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nèi),但因修建鐵路占用了房屋外的圍墻一角,對此,市政府亦應當予以補償。
張某認為由于涉案鐵路建設的施工行為,已對涉案房屋造成破壞,不適宜居住,并堅持該房屋屬于征收土地范圍內(nèi);同時,張某又提到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問題,認為基于實用性和安全性,行政機關也應將未納入征收土地范圍內(nèi)的房屋一并予以征收。
本院認為,設置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的目的是防止影響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輸安全。根據(jù)《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nèi)既有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只有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才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拆除;拆除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并非只要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nèi)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都必須拆除。因此,市政府不具有對涉案房屋必然實施征收的法定職責。
綜上,張某請求市政府對位于涉案征收土地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其主張的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問題,市政府也應當秉承以人為本,合理行政原則,基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房屋實用性、居住安全健康等因素考慮,在房屋現(xiàn)狀調(diào)查清楚后,依照法定程序,綜合考量處理形式及補償問題。
市政府收到張某的涉案申請后未加以區(qū)分處理,且未作出回復的行為違法,依法應予糾正。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市人民政府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60 天內(nèi),對原告張某申請的安置補償請求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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