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剮蹭到醉酒的電動車車主,駕駛重型半掛貨車的谷先生以交通肇事罪,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二審法院將該案發(fā)回重審后,當地檢察院以證據發(fā)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并被準許。 這期間,谷先生一共被關押了273天。2023年7月,當地人民檢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訴決定,谷先生以重審無罪為由向法院申請了國家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支付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約15.5萬元。
10月9日,谷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fā)后,由于被關押,他貨車司機的工作沒保住,也失去了經濟來源,獲得的15.5萬元國家賠償金剛好支付這期間的一系列律師費。
貨車司機與電動車發(fā)生剮蹭
11個月后醉酒騎車人身亡
貨車司機被判一年二個月
10月9日,貨車司機谷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他于1968年出生,以開貨車謀生。2019年10月12日14時10分許,他駕駛長達17米并滿載石子的重型半掛貨車前往濮陽送貨,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時,剮蹭到同向行駛的劉某中醉酒駕駛的兩輪電動車。
谷先生的貨車 受訪者供圖
“當時騎電動車的人好像喝醉了,騎車搖擺,不在一條直線上,我覺得貨車與騎車的人還隔著一個車道,就想著開車超過他?!惫认壬貞?,超過電動車時,他從右前側后視鏡中發(fā)現(xiàn),貨車右后輪剮蹭到對方,電動車和騎電車人隨即摔倒往右斜前方側滑,由于車速快,當時往前行駛了一段距離才停住車。下車后,他發(fā)現(xiàn)騎車人傷得不輕,就立即用手機撥打110、120報案。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被告人谷某坤的血液中未檢查出乙醇;劉某中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3.7mg/100ml。
一審刑事判決書提到,事故發(fā)生近11個月后,2020年9月1日,醉酒騎電動車的劉某中在家中死亡。河北華科大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劉某中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顱腦嚴重損傷,長期臥床制動,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證實劉某中的死亡與本案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谷先生介紹,2020年11月20日,劉某中近親屬與他投保的保險公司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劉某中近親屬得到保險公司賠償72.2萬元。
在劉某中死亡近半年后,2021年2月24日,河南內黃縣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為由將谷先生刑事拘留;2021年8月27日,法院一審判決谷先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谷先生說,由于對一審判決不服,他提起了上訴。2021年11月11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上述刑事判決,并發(fā)回重新審判。2021年11月23日,法院對谷先生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結束了273天的關押。
“證據發(fā)生變化”,檢察院撤回起訴
貨車司機被關押273天
獲國家賠償約15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重審過程中,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fā)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獲準許。2023年7月20日,內黃縣人民檢察院出具決定書,決定對谷先生不起訴。
谷先生提供的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經法院審查查明,谷先生自2021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期間共計被關押273天。2023年11月6日,谷先生以重審無罪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
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內黃縣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等相關規(guī)定,本院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系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谷先生有權申請本院給予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2023年5月9日公布的2022年度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14029元,日平均工資為436.89元,故谷先生應當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436.89× 273=119270.97元。
關于谷先生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本案中,谷先生被關押273天,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精神損害撫慰金可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酌定,故對谷先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為35781.29元 (119270.97×30%=35781.29元)。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谷先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后在重審期間作無罪處理,故應向谷先生支付賠償金: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約15.5萬元;駁回賠償請求人谷先生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谷先生說,他曾要求內黃縣檢察院立案調查此事,試圖弄清這起交通事故糾紛的具體責任,目前仍在進一步申訴中。紅星新聞記者就此案咨詢內黃縣檢察院,截至發(fā)稿暫未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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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行是當下熱門的運動
但由此引發(fā)的
交通事故和矛盾糾紛
也越來越多
近日
長寧區(qū)法院就審理了一起
因騎行者與小朋友碰撞
引發(fā)的訴訟
騎行愛好者撞上男孩
雙方不服責任認定,鬧上法院
事故發(fā)生在去年6月
當時,袁女士正在
長寧外環(huán)步道內的騎行道上騎車
經過一個路口時
與一名沖到騎行道上的男孩
發(fā)生碰撞
圖為事故發(fā)生瞬間
男孩看到飛馳而來的自行車
下意識地后退
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
傅君 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從視頻上來看,(男孩)應該是想跑到對面的道路上去,但正好她騎行過來了,旁邊還有一輛騎行的車輛,小朋友可能下意識往后退。
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接受采訪
根據屬地派出所的認定,孩子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騎行人負次要責任。
二人雙雙摔倒 視頻截圖
但雙方對此認定并不認可
并起訴至法院
圖為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騎行者認為,小朋友突然折返,外加家長監(jiān)護失責,是事故主因。
屠凱平 律師、騎行者代理人:
小朋友往前面跑,突然回頭這個動作,我們正常是不會預料到。此外,家長也疏于看管,沒有看住小朋友。
屠凱平律師接受采訪
而孩子一方則認為,騎行者當時的速度達到時速30公里,不僅超過了《道路交通法》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的規(guī)定,即便參照當時外環(huán)步道最高時速25公里的規(guī)定,也超速了20%;并且騎行人當時沒有緊急剎車,這些才是事故的原因。
史羽鴻 律師、孩子方代理人:
這個情況我們在本案當中也申請了司法鑒定,經過鑒定,她確實存在超速100%的情況。
史羽鴻律師接受采訪
最終
法院判決認定
孩子一方由于沒有注意觀察、監(jiān)護失責,承擔44%的責任;
騎行人因超速、沒有及時制動,承擔36%的責任;
綠道管理方沒有給予必要充分的提示警示,也承擔20%的責任。
事后,步道管理方將騎行道的限速從時速25公里降低到了15公里。
圖為騎行相關提示
騎行相關事故頻發(fā)
上海出臺文明騎行公約
事實上,近年來隨著騎行成為熱門運動,相關交通事故日益高發(fā),其中車速過快是首要原因。有騎行者在網絡上曬出的視頻顯示,有的時速接近30公里,更有甚者能達到50公里。
有騎行者在網絡上曬出的視頻顯示,有的時速接近30公里
對此,法律專家表示,騎行速度確實是管理難點,我國當前法律中沒有對人力自行車的限速有明確規(guī)定。
陳振宇 律師 上海市律協(xié)行政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所以現(xiàn)在很多時候,政府管理方在公共道路上只能進行倡導,比如限速15-25公里以下,但騎行者突破了這個速度,要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也是非常難的。
陳振宇律師接受采訪
與此同時,一些騎行者也認為,既然是在公園或綠地專設的騎行道上行駛,騎行者相較行人,便享有更高的路權。
騎行愛好者:
我覺得那個是騎行專用道,還有專門的人行道,不同的路用不同的顏色作了區(qū)分。
此外,騎行道上相關的警示標識、限速標識等也不夠充分。
騎行愛好者:
可能只在入口處提醒過,但在每個驛站里面并沒有反復提醒。所以,我覺得騎行的提示力度是不夠的。
對此,法律專家表示,綠地道路與市政道路不同,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誰更享有路權。而騎行者也應當認識到,騎行道并非"競速場",絕不是用于飆車的場所。
孫維飛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以追求速度為目標的騎行肯定是不行,對這條騎行道來說,這樣是異化了它使用的目的,它不是提供你競賽的。騎行道沒有封閉的話,就意味著人還是可能穿過去的。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維飛接受采訪
據了解,為平衡騎行者和行人、游客的不同需求,營造和諧的騎行環(huán)境,上海已于2023年底出臺了相關文明騎行公約,對濱江騎行限速每小時15公里,遇急彎、交叉口等路段時,限速不超過每小時5公里。
圖為騎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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