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賦予國會(美國聯(lián)邦立法機構)保障知識產權的權力,以此激勵創(chuàng)造力、推動創(chuàng)新,并保護消費者免受市場混淆的影響。美國知識產權法由聯(lián)邦法與州法(包括制定法與普通法)、國際協(xié)定及條約共同構成的復雜體系規(guī)制,為各類無形資產提供多層面的保護體系。美國認可的主要知識產權保護類別包括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yè)秘密、掩膜作品,以及公開權 / 隱私權。
一、專利與設計權
概述
專利授予權利人在特定期限內的排他權,可禁止他人在美國境內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該專利產品。專利的監(jiān)管框架依據《美國專利法》(《美國法典》第 35 編)確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負責專利授權。需特別注意的是,美國法律不承認普通法專利保護,專利必須通過向 USPTO 正式注冊方可獲得。
美國實行 “先申請制”,即無論發(fā)明完成日期,最先提交專利申請的發(fā)明人將獲得專利權。美國專利主要分為三類:發(fā)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與植物專利。
專利類型與保護期限
1.發(fā)明專利:最常見的專利類型,保護新的、有用的方法、機器、技術創(chuàng)造及其改進(《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01-103 條)。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向 USPTO 提交申請之日起 20 年,但需繳納年費。在特定情況下,保護期限可延長,例如當專利藥品因監(jiān)管審批延遲上市時(《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54 (a)(2) 條)。
2.外觀設計專利(2015 年 5 月 13 日及之后提交申請):保護產品新穎、原創(chuàng)且具有裝飾性的設計,聚焦于產品的美學特征而非功能(《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71 條)。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授權之日起 15 年,且無需繳納年費(《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73 條;《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 1505 節(jié))。
3.植物專利:授予那些發(fā)明、發(fā)現(xiàn)并通過無性繁殖培育出新型獨特植物品種的個人,保護植物育種與園藝領域的創(chuàng)新(《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61 條)。植物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 20 年,無需繳納年費。
專利保護期限屆滿后,該發(fā)明將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可使用、制造或銷售該發(fā)明,無需擔心專利侵權。
專利申請流程
要獲得專利保護,發(fā)明人需向 USPTO 提交詳細的申請文件,并滿足多項實質要求,包括:
充分公開要求:申請文件需包含足夠細節(jié),使該領域的專業(yè)人士無需過度試驗即可復制該發(fā)明(《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12 條)。
書面描述要求:申請文件需證明發(fā)明人在提交申請時已完整構思該發(fā)明(《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12 條)。
最佳實施方式要求:發(fā)明人需在申請時披露其已知的實施該發(fā)明的最佳方法(《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12 條)。
權利要求清楚性: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需明確界定發(fā)明的保護范圍(《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12 條)。
新穎性與非顯而易見性:發(fā)明需具備新穎性(即不得復制現(xiàn)有技術),且對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需具備非顯而易見性(《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02 條)。關于組合現(xiàn)有技術元素時的新穎性與非顯而易見性問題,。
專利審查過程涉及與 USPTO 的溝通往來。此過程中,審查律師通常會針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及其他考量提出問題或法律主張(即 “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需對此作出答復。
專利權與執(zhí)法
專利授權后,專利權人獲得在美國境內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該專利產品的排他權(《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54 條)。這些權利可通過聯(lián)邦法院訴訟強制執(zhí)行,即便侵權人并不知曉專利存在,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專利侵權包括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完全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間接侵權則包括引誘侵權或幫助侵權。
專利侵權的救濟措施包括禁令(可禁止侵權行為)與金錢賠償。在侵權被認定為 “故意侵權” 的特定情形下,法院可判決最高三倍于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284 條)。
1.民事訴訟:專利執(zhí)法通常通過聯(lián)邦法院的民事訴訟進行。專利權人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尋求禁令、損害賠償,以及在故意侵權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專利訴訟往往復雜且成本高昂,通常需要就權利要求解釋、技術細節(jié)等問題提供大量專家證言。
2.禁令:法院可簽發(fā)臨時禁令或永久禁令,制止侵權行為。在持續(xù)侵權可能對專利權人業(yè)務造成不可挽回損害的案件中,禁令是常見救濟方式。
3.金錢賠償:專利侵權賠償可包括專利權人的利潤損失、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或基于專利產品價值計算的合理許可費。在 “特殊情形”(如故意侵權)下,法院可判決三倍于實際損失的賠償(即 “三倍賠償”)。
4.確認之訴:被指控侵權人可主動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或涉案專利無效。
5.行政程序:USPTO 提供行政救濟機制,如授權后復審(PGR)、多方復審(IPR)及單方復審,允許第三方在專利授權后對其有效性提出挑戰(zhàn)。這些程序相比聯(lián)邦訴訟更快捷,成本通常更低。
二、商標
概述
商標是指用于商業(yè)活動中的任何文字、名稱、符號、設計或其組合,用于識別并區(qū)分某一制造商或銷售商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務(《美國法典》第 15 編第 1127 條)。商標代表商品 / 服務的來源,幫助消費者識別其來自特定企業(yè),是品牌標識的核心要素,既保護企業(yè)利益,也防止消費者混淆。美國商標法主要由《蘭哈姆法》(《美國法典》第 15 編第 1051-1141n 條)規(guī)制,該法對商標權的保護與執(zhí)法作出了全面規(guī)定。
在美國,通過 “商業(yè)使用” 可產生普通法商標權,但向 USPTO 注冊(參見《聯(lián)邦法規(guī)匯編》第 37 編第 2.2-7.41 條)能顯著強化商標權,包括獲得全國性保護及其他法律優(yōu)勢。
商標類型
商標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商品商標:保護用于區(qū)分某一主體商品與其他主體商品的符號、文字或設計(如 “APPLE” 蘋果)。
服務商標:功能與商品商標類似,但適用于服務而非商品(如 “UBER” 優(yōu)步)。
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由授權第三方使用(如 “Fair Trade Certified” 公平貿易認證)。
集體商標:標識某一組織的成員身份,如工會或專業(yè)協(xié)會(如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 美國房地產經紀人協(xié)會)。
在上述類別中,商品商標的保護范圍可涵蓋視覺元素(顏色與圖形標識,如蒂芙尼藍、UPS 棕)、聽覺元素(聲音標識,如 NBC 臺歌、米高梅獅子吼),甚至嗅覺元素(如培樂多橡皮泥的氣味)。
顯著性
通常而言,商標要獲得聯(lián)邦注冊,需具備 “固有顯著性” 或 “獲得顯著性(即第二含義)”?!矮@得顯著性” 指商標在相關消費者群體中已被認知為特定來源的標識,而非僅描述商品 / 服務的特征。根據 “阿伯克龍比 - 費奇公司訴狩獵世界公司案”,以下三類商標被認定為 “固有顯著性”,無需證明獲得顯著性即可注冊:
1.臆造商標:無固有含義的人造詞匯(如 “EXXON” ??松?。
2.任意商標:在非相關語境中使用的普通詞匯(如用于電子產品的 “APPLE” 蘋果)。
3.暗示商標:暗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征,但不直接描述(如 “NETFLIX” 網飛,暗示 “網絡播放”)。
需證明 “第二含義” 方可注冊的商標:
描述性商標: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需證明已獲得第二含義方可注冊(如 “HOLIDAY INN” 假日酒店,直接描述 “假日住宿” 服務)。
不可注冊的商標:
通用名稱:指代某類產品或服務的普通名稱,不可作為商標注冊(如 “Computer” 用于計算機產品)。此外,部分商標可能因 “通用化” 而喪失保護 —— 若公眾開始將該商標用作產品 / 服務本身的名稱(如 “ESCALATOR” 電梯、“TRAMPOLINE” 蹦床、“FRISBEE” 飛盤)。
注冊
1.主注冊簿:若商標在主注冊簿注冊,即構成商標有效性與所有權的初步證據,并推定權利人享有在全國范圍內使用該商標的排他權。要在主注冊簿注冊,商標需具備固有顯著性或已獲得顯著性。
2.輔注冊簿:雖不具備主注冊簿的上述優(yōu)勢,但輔注冊簿注冊仍享有部分權益,包括:
有權在商標旁使用 ? 標識,向公眾公示該商標;
審查員可駁回可能與該商標造成混淆的其他商標申請。
商標執(zhí)法
商標是企業(yè)保護品牌標識、防止消費者混淆的關鍵工具。當?shù)谌绞褂门c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且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時,即構成商標侵權。
1.民事訴訟:商標權人可在聯(lián)邦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商標侵權的救濟措施包括禁令、金錢賠償,以及在故意侵權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
2.禁令:禁令是商標案件中的常見救濟方式,尤其當侵權標識的持續(xù)使用可能對商標權人的品牌造成持續(xù)損害時。
3.金錢賠償:商標侵權賠償可包括商標權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以及在假冒情形下的法定賠償。法院可對故意侵權判決懲罰性賠償。
4.商標淡化:除侵權主張外,知名商標的權利人可依據《聯(lián)邦商標淡化法》提出 “淡化” 主張?!暗?指使用近似標識削弱知名商標的顯著性或獨特性,即便不存在消費者混淆。
5.行政程序:商標權人可通過 USPTO 下屬的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對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標注冊提出異議。此類異議或撤銷程序允許商標權人對已注冊或待注冊的商標提出挑戰(zhàn),無需啟動完整的訴訟程序。
三、著作權
概述
美國著作權法保護 “固定在有形表達載體上的原創(chuàng)性作品”(《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102 條)。這意味著作品需體現(xiàn)于某種有形載體中,可被感知、復制或傳播,且持續(xù)時間超過短暫瞬間。需重點注意的是,著作權僅保護 “思想的表達”,而非 “思想本身”。例如,一本書的具體文字內容及文字的選擇、編排可受保護,但書中傳遞的核心思想或事實不受保護(關于文學思想與可版權表達的區(qū)分:“在一系列抽象概念中,存在一個臨界點 —— 超過此點,概念不再受保護;否則,劇作家可禁止他人使用其‘思想’,但除表達外,其財產權從未延伸至思想本身”)。
著作權保護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并固定時自動產生,無需向美國版權局注冊即可獲得權利;但要提起聯(lián)邦著作權侵權訴訟,注冊是法定前提。此外,注冊還能帶來其他優(yōu)勢,如在侵權訴訟中可主張法定賠償及律師費。
著作權保護范圍涵蓋各類創(chuàng)造性成果,包括下文詳述的文學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等(《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102 條)。
可版權作品
著作權保護范圍廣泛,涵蓋各類人類原創(chuàng)成果(《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102 條)。作品只需具備一定程度的原創(chuàng)性,且原創(chuàng)性的門檻相對較低。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文學作品:包括小說、詩歌、文章,甚至計算機代碼。
音樂作品與錄音制品:音樂作品(如樂譜)與錄音制品分別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美術、圖形與雕塑作品:包括繪畫、素描、照片、雕塑,不僅涵蓋傳統(tǒng)美術作品,還包括商業(yè)設計(如平面設計、珠寶產品包裝)。
電影與視聽作品:電影、電視節(jié)目、數(shù)字視頻均屬此類。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的設計(既包括建成后的形態(tài),也包括建筑設計圖本身)。
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最初歸屬于作品的 “作者”,但 “雇傭作品” 除外。若作品構成 “雇傭作品”,則雇主或委托方被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期限
著作權保護期限較長,但終將屆滿,屆時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1978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創(chuàng)作的作品: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去世后 70 年。若為合作作品(由多名作者創(chuàng)作),保護期限至最后一位存活作者去世后 70 年(《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302 條)。
雇傭作品:雇傭作品或匿名 / 假名作品的保護期限為自首次出版之日起 95 年,或自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 120 年,以先屆滿者為準(《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302 條)。
1978 年之前出版的作品:此類作品的保護期限因早期著作權法的復雜性而有所不同,但多數(shù)已進入公有領域或臨近保護期限屆滿。
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享有以下六項排他權(《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106 條):
1.復制權:以復制件或錄音制品形式復制作品的權利。
2.演繹作品權:基于原作品創(chuàng)作新作品(如改編、翻譯)的權利。
3.發(fā)行權:向公眾銷售、出租或轉讓作品復制件的權利。
4.公開表演權:適用于音樂作品、戲劇、舞蹈作品、視聽作品等的公開表演權利。
5.公開展示權:適用于可公開表演的作品,以及可在公共場所展示的美術、圖形或雕塑作品。
6.數(shù)字音頻傳輸表演權:專指通過數(shù)字音頻傳輸方式公開表演錄音制品的權利。
著作權侵權與救濟
未經授權,任何人實施著作權人的上述排他權行為,即構成著作權侵權。證明 “復制權侵權” 可通過兩種方式:一是證明存在 “直接復制”;二是證明侵權人 “接觸過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且侵權作品與原作品存在 “實質性相似”。著作權法還承認 “間接侵權”,如替代侵權或幫助侵權 —— 即行為人雖未直接侵權,但為他人侵權提供便利或從中獲利,仍需承擔責任。
著作權人可向聯(lián)邦法院提起訴訟,制止侵權行為并追償損失。若作品在侵權發(fā)生前或法定期限內已向版權局注冊,權利人可主張 “法定賠償”,這是著作權執(zhí)法的重要優(yōu)勢。
著作權侵權的救濟措施包括:
1.禁令:法院可簽發(fā)命令,制止侵權行為(《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502 條)。訴訟初期,權利人常申請 “臨時禁令”,以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定賠償與實際賠償:若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權利人可主張固定金額的賠償,無需證明實際損失;也可主張 “實際賠償”,包括權利人的損失與侵權人的非法獲利。若侵權被認定為 “故意”,法院可判決提高法定賠償金額(《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504 條)。
3.律師費:已注冊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侵權訴訟勝訴后,可主張律師費賠償(《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505 條)。
此外,對于以商業(yè)利益或個人經濟收益為目的的故意著作權侵權(如大規(guī)模盜版),可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罰款與監(jiān)禁(《美國法典》第 18 編第 2319 條)。
四、商業(yè)外觀
概述
商業(yè)外觀指產品或其包裝上具有區(qū)分性的 “非功能性視覺元素”,幫助消費者識別產品來源。商業(yè)外觀涵蓋產品的整體外觀與質感,包括形狀、顏色、設計、材質甚至布局等特征。例如,可口可樂瓶的獨特形狀就是著名的受保護商業(yè)外觀。
商業(yè)外觀類型
商業(yè)外觀主要分為兩類:
1.產品設計:指產品本身設計或形狀中的非功能性元素(如某奢侈手袋的特定設計)。產品設計需證明 “獲得顯著性(即第二含義)” 方可獲得保護。關于產品包裝與產品設計保護的區(qū)分。
2.產品包裝:指產品包裝的外觀(如里斯花生醬杯的標志性橙黑配色、可口可樂瓶的經典造型)。產品包裝可能具備 “固有顯著性”,無需證明第二含義即可獲得保護。
商業(yè)外觀保護條件
商業(yè)外觀要獲得保護,需滿足 “具有顯著性” 且 “非功能性” 兩大條件:
顯著性:指商業(yè)外觀能夠作為 “來源標識” 被消費者識別。
非功能性:指受保護的設計元素并非產品使用或功能所必需,且不影響產品的成本或質量。
如前所述,商業(yè)外觀可具備 “固有顯著性”(即消費者可直接將其識別為產品來源標識),也可通過 “第二含義” 獲得顯著性(即公眾通過長期使用逐漸將該設計與特定來源關聯(lián))。
商標與商業(yè)外觀的保護期限
在美國,商標權理論上可無限期存續(xù),但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商標權人持續(xù)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該商標;二是若為注冊商標,需向 USPTO 維持注冊。
1.普通法商標:通過商業(yè)使用自動產生,只要商標仍與商品 / 服務結合使用,權利就持續(xù)存在。但普通法商標權的地域范圍限于實際使用的區(qū)域。
2.注冊商標:向 USPTO 注冊的商標,只要持續(xù)在商業(yè)活動中與注冊的商品 / 服務結合使用,權利可無限期存續(xù)。注冊需每 10 年續(xù)展一次,且續(xù)展無次數(shù)限制(需滿足使用要求)。
維持商標保護的核心是 “持續(xù)使用”。若商標被 “放棄”(如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滿 3 年且無恢復使用的意圖),即便為聯(lián)邦注冊商標,權利也可能喪失。
商標與商業(yè)外觀侵權
當一方在相同或類似商品 / 服務上使用與他人在先商標或商業(yè)外觀 “混淆性近似” 的標識或設計,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 / 服務的來源、贊助或關聯(lián)關系產生混淆時,即構成商標或商業(yè)外觀侵權。
法院通常采用 “寶麗來測試”(Polaroid Test)評估 “混淆可能性”,該測試源自 “寶麗來公司訴 Polarad 電子公司案”,是聯(lián)邦法院審理商標與商業(yè)外觀侵權案件的核心框架,主要評估八項關鍵因素:
1.原告商標的顯著性強度:判斷原告商標的獨特性與認可度,顯著性越強(如臆造商標或任意商標),保護力度越大。
2.標識的近似程度:從視覺、發(fā)音、概念三個維度評估原被告標識的相似性。
3.商品 / 服務的關聯(lián)性:判斷商品 / 服務是否相關或處于同一市場競爭。
4.市場擴張可能性:評估被告是否可能進入原告的市場領域,從而增加消費者混淆的風險。
5.實際混淆證據:是否存在消費者因標識相似而產生混淆的實例,此類證據對侵權主張有重要支撐作用。
6.被告使用標識的主觀善意:判斷被告采用該標識是否具有欺騙意圖,或是否意圖利用原告的聲譽。
7.被告產品的質量:評估被告商品 / 服務的質量與原告是否相近或更低,這會影響消費者的認知及混淆可能性。
8.消費者的成熟度:考慮目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 / 服務時的謹慎程度,成熟度越高的消費者,混淆可能性越低。
商標與商業(yè)外觀的執(zhí)法
商標與商業(yè)外觀的執(zhí)法依據《蘭哈姆法》進行,侵權救濟措施包括:
1.禁令:法院可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侵權商業(yè)外觀(《美國法典》第 15 編第 1116 條)。
2.金錢賠償:商業(yè)外觀權利人可追償因侵權導致的利潤損失或侵權人的不當?shù)美ā睹绹ǖ洹返?15 編第 1117 條)。
3.侵權商品銷毀: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責令銷毀帶有侵權商業(yè)外觀的商品(《美國法典》第 15 編第 1117 條)。
與商標保護類似,商業(yè)外觀權利人需積極執(zhí)法,方可維持其保護地位。
五、公開權
在美國,公開權與隱私權共同保護個人對自身身份標識的控制權。有趣的是,公開權的理論基礎源于塞繆爾?沃倫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 1890 年發(fā)表的文章《隱私權》(Warren &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4 Harv. L. Rev. 193 (1890))。如今,公開權聚焦于 “個人身份標識的商業(yè)利用”,而隱私權則關注 “個人尊嚴與情感福祉的保護”。
公開權賦予個人控制自身身份標識商業(yè)使用的權利,包括姓名、肖像、聲音、簽名及其他獨特特征。雖然名人、運動員等公眾人物的身份標識通常具有較高商業(yè)價值,是公開權的主要主張者,但任何個人的身份標識被不當用于營利時,均可主張公開權。
公開權主要基于州普通法,由各州自行規(guī)制,其保護范圍在不同州差異顯著。加利福尼亞州(《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第 3344 條)、紐約州、田納西州等對公開權的保護較強,尤其針對公眾人物。部分州還規(guī)定公開權可 “死后延續(xù)”,允許繼承人在特定期限內控制已故者的肖像使用。
由于公開權法律的 “碎片化” 特征,加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權風險,各類人類藝術家群體不斷呼吁建立明確的聯(lián)邦公開權制度。2023 年 10 月提出的《反偽造法案》(NO FAKES Act)正是為填補這一空白,試圖確立聯(lián)邦層面的最低保護標準,防止通過生成式人工智能不當使用個人聲音與肖像。
隱私權
另一方面,隱私權保護個人免受對私人生活的 “不當侵擾”,涵蓋更廣泛的隱私侵權類型,包括:侵入私人領域、公開私人事實、虛假陳述導致的不當形象、身份盜用。盡管隱私權與公開權在 “身份盜用” 領域存在重疊,但隱私權更關注個人損害、情感困擾或名譽損害,而非單純的經濟損失。
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亞州)為隱私侵權提供專門的憲法保護(例如《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第一條第 1 款明確規(guī)定隱私權),并通過專項立法(如《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構建更嚴格的隱私保護框架。
核心區(qū)別
盡管公開權與隱私權存在重疊,但二者在根本上存在差異:
1.法律基礎:現(xiàn)代公開權源于 “財產法” 原則,賦予個人對自身身份標識的 “財產權”;而隱私權源于 “侵權法”,旨在保護個人免受情感與名譽損害。
2.救濟措施:公開權的救濟通常為 “商業(yè)性賠償”,如針對未經授權商業(yè)利用身份標識的金錢賠償;隱私權的救濟則多為 “情感損害賠償”,針對隱私侵權導致的情感困擾或名譽損害。
3.保護范圍與期限: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亞州)規(guī)定公開權可死后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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