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永久居留許可取消規(guī)定實施草案
關(guān)于修訂后的《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中 “可取消故意不繳納稅款或社會保險費者永久居留許可” 的條款,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以下簡稱 “入管廳”)于9月 29 日公布了該條款的適用情形實施草案。
該條款通過去年的法律修訂增設(shè),將于 2027 年 4 月正式施行。永久居留許可原則上授予在日本居留 10 年以上、遵守法律且履行納稅等義務的人士。截至去年年底,永久居留許可持有者已達 91.8 萬人。然而,由于永久居留許可無需辦理更新手續(xù),存在部分人士在獲得許可后不再繳納稅款等情況。
一、若對繳納義務認知不明,則不納入適用范圍
入管廳在 29 日召開的專家會議上指出,判斷是否屬于 “故意不繳納” 情形,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卻拒不繳納;
- 明知自身負有繳納義務仍拒不繳納。
具體而言,對于條件(1),明確規(guī)定因疾病、災害、失業(yè)等原因?qū)е聼o力繳納的人士,不適用該條款;對于條件(2),因未收到繳費通知等原因,無法確認其是否知曉繳納義務的人士,同樣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二、即使是法律施行前的未繳行為,也可能被追溯處理
入管廳進一步說明,即便滿足上述(1)(2)兩項條件,也并非直接取消其永久居留許可,僅對以下惡性程度較高的人士實施取消措施:
- 欠繳次數(shù)多且欠繳金額大;
- 明確無后續(xù)補繳意愿。
另一方面,對于在入管廳調(diào)查詢問過程中主動補繳款項,被判定為非惡性情形的人士,將其居留資格變更為需辦理更新手續(xù)的 “定住者” 等類別。
此外,即便屬于惡性情形,若當事人存在需人道關(guān)懷的情況(如患有危及生命的重病且正接受治療),也可能通過變更居留資格的方式處理,而非直接取消永久居留許可。
由于修訂后的法律未設(shè)置過渡條款,法律施行前的未繳行為也可能被納入取消許可的適用范圍;但只要當事人在法律施行前完成補繳,且無惡性情節(jié),則不會被取消永久居留許可。
三、明年夏季出臺實施指南
關(guān)于上述取消條款的具體執(zhí)行,入管廳將在聽取相關(guān)當事人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后,于明年夏季匯總形成實施指南草案,并在秋季敲定最終版本。
根據(jù)修訂后的法律,除上述情形外,以下人士也被納入永久居留許可的取消范圍:
- 未按規(guī)定辦理在留卡更新等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相關(guān)義務的人士;
- 因盜竊、傷害等犯罪行為被判處有罪的人士。
這些情形的具體執(zhí)行標準,也將在最終出臺的實施指南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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