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上有這么一種觀點,魏忠賢放開海禁并用海稅增益朝廷,而崇禎在站隊海商的官紳忽悠下,主動禁海放棄了每年數(shù)百萬兩銀子的進項,導致明廷度支愈發(fā)困難。這到底是造謠,還是史實?
首先,在天啟朝明廷就在間歇性地執(zhí)行禁海政策。
寇與商同是人,市通則寇轉(zhuǎn)為商,市禁則商轉(zhuǎn)為寇。始之禁商,后之禁寇,禁之愈嚴而寇愈盛。片板不許下海,艨艟巨艦反蔽江而來;寸貨不許入番,子女玉帛恒滿載而去 …
《虔臺倭纂》
受累于??芎7说膲毫?,以及為禁海而付出的高昂成本。從隆慶朝開始,明廷部分解除了海禁。但幅度并不大,只開放了福建、廣東兩處市舶司(也不許與日本通商貿(mào)易)。
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明廷未正確認識海稅的潛力,故而經(jīng)營海貿(mào)的動力不足;第二,明朝海上軍備不足,難以在相關海域?qū)嵤┯行Ч苤?;第三,受第二個原因的影響,明廷仍將“海禁”視為對付??堋⒑7说闹匾侄?。
天啟四年,因紅夷(荷蘭殖民者)騷擾閩中,在福建巡撫南居益的奏請下,明廷實施了近一年的海禁。天啟七年,福建新冒出個(王清)海匪團伙,因恐波及浙江,巡撫潘汝禎再次奏請禁海。在閹黨內(nèi)閣和天啟的授意下,東南復禁以待?;纪O⒑笤匍_。
所以,崇禎朝初的海禁也只是在延續(xù)天啟朝的政令。原本崇禎朝廷也沒打算禁多久,計劃到崇禎二年重新開海,“俟崇禎二年賊平,另議開禁”。只是愿望美好,現(xiàn)實殘酷。
到崇禎二年春,不僅王清團伙未被打壓下去,鄭芝龍團伙也開始在閩浙沿海劫掠。當年四月在浙江巡撫張延登的奏請下,皇帝下旨嚴格禁海,“崇禎二年四月十七日奉圣旨:嚴防商漁船只,以清海禁。著浙、閩該撫通行申飭?!?/p>
所以崇禎朝初的禁海不僅是延續(xù)天啟朝的政令,還和天啟朝廷一樣的思路,希望通過禁海來壓制、對付海寇和海匪。但是這波禁海效果很差,舊的海匪團伙沒滅,新的團伙如雨后春筍一般不停冒出來,因此朝廷又起“市禁則商轉(zhuǎn)為寇”之聲。
崇禎三年十二月,兵部尚書梁廷棟上疏皇帝(其奏疏附于文末,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細看),解釋了東南海匪頻生的基礎原因,“閩地瘠民貧,生計半資于?!?。百姓因貧而入海,禁海只會讓海匪越來越多,所以堵不如疏。放開海禁不僅能讓百姓下海獲利得衣食,還能降低朝廷征剿海匪的成本、增加稅收等等。
當月兵科給事中魏呈潤上呈的《陳閩海剿滅機宜六款》中,也強調(diào)放開海禁不僅利民,也利于削弱、征剿海匪。由于戶部尚書畢自嚴在題覆(代表本部給出意見)中,認為開海時機未到(應當平息?;己笤匍_海),貿(mào)然放開只會更利??芄唇Y(jié)奸民。
本就舉棋不定的崇禎遂下旨禁海政策不變,“(十二月)二十一日奉圣旨:這開洋通商事宜,該部既稱不便,著照常禁飭該衙門知道”。
到了崇禎四年七月,隨著??芾羁?、鐘斌等團伙的覆滅,開海之議再興。如福建巡撫熊文燦、南京工部右侍郎的何喬遠等官員上疏朝廷,奏請放開海禁。當然也有堅持海禁的,如蘇松巡按林棟隆 ……
至崇禎六年初,經(jīng)廷議后崇禎和明廷最終決定再次放開海禁。但根據(jù)海澄、泉州等地縣(府)志的記錄,因?;紘乐剡@次開海效果不佳(很多商民怕被劫掠而不敢出海)。
直到崇禎八年,鄭芝龍集團趕走紅夷、消滅大海寇劉香團伙,獨霸東南海域后,海上商路才重歸繁榮?!?strong>適紅夷犯泉、漳,芝龍焚其舟,夷驚遁。劉香等寇粵東,芝龍以舟師追擊,盡殲其眾。櫻遂開洋禁,與貧民貿(mào)易。由是,海氛悉靖(《泉州府志》)”。
注:鄭芝龍集團在崇禎三年正式接受明廷招安,鄭芝龍被明廷授以前軍都督府都督同知一職。
崇禎十一年,工科給事中傅元初上奏稱,朝廷不應當太多干涉海貿(mào)(交易港口和地域等)。因為即便限制了,商民也會勾結(jié)海匪偷偷貿(mào)易,而放開不僅擴大惠民面,還能增加稅收。明廷接受了此建議,傳旨福建進一步放開海禁 … 此后直至明亡,未再重申海禁。
綜上可以看出,天啟和崇禎兩朝,既有官員反對海禁,也有官員呼吁放開海禁。兩朝也確實執(zhí)行過禁海政策,但也實際放開過海禁。根本不存在什么魏忠賢和閹黨主張放開海禁,東林受海商之托要求禁海 ……
海禁放開與否,朝廷和皇帝更多是以“海況”來決定。海寇、海匪鬧得兇就禁,消除這些禍患之后就會逐步放開。
最后,再簡單聊聊明末的海貿(mào)稅收到底有多少(數(shù)據(jù)主要來源于《萬歷會計錄》和《度支奏議》)。
從“隆慶開關”起,福建地區(qū)的海稅額從最初的三千多兩,增加到萬歷初年的一萬余兩,萬歷十三年達到峰值二萬余兩。其后萬歷二十七年,神宗派遣宦官高寀至福建征收礦稅兼征市舶司稅課。在“礦稅”的疊加下,福建“海稅”定額增高到27000兩。
注:萬歷朝的礦稅使基本就沒有真開礦的,他們眼里的“礦”不是地方的大稅目,就是各地無權(quán)地主富戶。
至萬歷四十一年在福建地方官員不斷奏請議減下,神宗最終同意將福建海稅定額下調(diào)到23400兩。天啟、崇禎兩朝福建實征的海稅均未超過此數(shù),也全留在福建地方作為軍餉(主要是防范海匪)。
萬歷二十七年,神宗派內(nèi)官李鳳至廣東開礦兼征海稅。按照《廣東稅役全書》的記錄,廣東的海稅最初被定額為26000兩,“夷舶餉原額銀二萬六千兩”。由于一直無法征齊,萬歷三十四年,神宗同意將定額下調(diào)至22000兩。
廣東的海稅全數(shù)運抵京師,一半入工部助工(修三大殿),一半入皇帝內(nèi)帑。萬歷駕崩后廢止了礦榷二稅,原入內(nèi)帑的那一半海稅就留在廣東地方府庫作為軍餉使用。天啟、崇禎二朝的征收數(shù)額,使用方式也是如此。
明末海稅之所以這么低,主要原因是明朝沒有相應的會計知識、能力和技術(shù)人員,無法依照商品交易貨值按比例抽稅(類現(xiàn)代關稅),將海貿(mào)稅種全部弄成了定額稅(船引、水餉、陸?zhàn)A)。
主動將海稅與貿(mào)易額割裂,再加上當時海貿(mào)的船舶量遠沒有一些朋友想象的那么大(相較于宋元差一個數(shù)量級)。因此,海稅寥寥是可想而知的事情。
所以所謂的崇禎、明廷放棄了每年幾百萬海稅,純屬穿越小說的幻想設定。
編者附錄:
兵部尚書梁廷棟等上言:閩寇之起也有二,其猖獗有四,其蔓延而不可撲滅也有二,請言其起。
閩地瘠民貧,生計半資于海,漳、泉尤甚,故揚航蔽海,上及浙、直,下及兩粵,貿(mào)遷化居,惟海是藉。自紅彝據(jù)彭湖而商販不行,米日益貴,無賴之徒始有下海從彝者。如楊六、楊七、鄭芝龍、李魁奇、鐘六諸賊皆是此賊起之一。
閩之土既不足養(yǎng)民,民之富者懷資販洋,如呂宋、占城、大、小西洋等處,歲取數(shù)分之息,貧者為其篙師長年,歲可得二、三十金。春夏東南風作,民之入海求衣食者,以十余萬計。自紅彝內(nèi)據(jù),海船不行,奸徒闌出,海禁益嚴,向十余萬待哺之眾,遂不能忍饑就斃,篙師長年,今盡移其技為賊用,此賊起之二。
其猖獗也,承平日久武備全弛,兵船非不大造、小造,汛地亦有春防、秋防,而篷不可揚風,船不可破浪,涂人像卒,子虛烏有,有警惟恃欺掩,而賊始大肆無忌,此猖獗之一。
賊外附紅彝,于是楊六、楊七撫矣。楊六、楊七撫,而余黨仍歸鄭芝龍,至芝龍則所資者皆彝艦,所用者皆彝砲,連舟至數(shù)十百艘,又能不妄淫殺、不妄焚掠,以假竊仁義之名,故附之遂以日眾,此猖獗之二。
芝龍起,楊六、楊七逃,李魁奇、鐘六皆其徒黨,兵船、民船悉被焚掠,而海盡賊矣。在芝龍實無一日忘撫地方,士民苦賊亦群上書,撫、按代芝龍求撫,蓋芝龍雖少殺掠,然海絕營運地,值旱饑,漳、泉之民死亡已逾十三,積敝之后,振刷為艱,殘破之余,收拾不易,故不得不出于撫,此猖獗之三。
芝龍既撫,當事者若能推誠待之,藉其人船器砲,以剿捕余黨,歸正者稍為安緝,則賊早平矣。無如因其既撫,而易視之。且有所挾以苛求焉。責之以剿捕,蘄之以月餉,苦之以點閱,李魁奇遂刼其人船器砲,以復叛,而漳泉之焚殺無虛日矣,此猖獗之四。
新?lián)嶂芸嘤谖姆ㄖ竭^,與貪弁勢豪之索勒憤懣已極,魁奇乘之意在敗撫以殺芝龍,而以身要撫,如芝龍昔日圖楊六、楊七之故智,故一鬨于廣東之電白,而副將陳拱之舡二百被焚,再鬨于興化之吉了,而金富廉貢王猷之舡二百亦燼,芝龍乃自里餱糧,備器用之閩之粵日與尋殺,然而兵寡力卑,悉被挫衄,此蔓延而不可撲滅之一。
今春芝龍結(jié)鐘六共圖魁奇鐘,鐘六亦令其伙棲竹來約芝龍,在鐘六只欲自鄭圖李剪其所忌,而無意于撫。在芝龍只欲藉種收李先孤其援以待后舉,在地方當事祗束手旁觀幸漁人之收耳。迨魁奇既獲鐘,遂有其人眾舡器,其勢益張,而防芝龍且益密,擁眾海上,藉名要賞,實不欲撫。若能許以維新題授一職,以羈縻之,多方招來以解散其黨,鐘六即狡,無能為也。廼計不出此,坐視掠殺以去,今且揚航入浙之沙,淫歸而縱兵搶掠矣,此蔓延而不可撲滅之二。
然而臣謂賊不難平也,其策有四。
惟在攜其黨,散其眾,樹其敵與其生而已。何謂攜其黨,今日之鐘六斷無赦理,能得空名部札數(shù)道,陰誘其伙棲竹、瑞云等賊,許以擒鐘自贖,且準實授官職,而更授策芝龍,以合圖之,鐘六之首可旦夕致麾下矣。何謂散其眾,賊之受撫也,其伙動以萬計,其驁不肎安于無事者大約十余耳,楊六、楊七撫,而此輩歸芝龍,芝龍撫而此輩歸魁奇,魁奇擒而此輩仍歸鐘六,即異日鐘六擒,棲竹瑞云撫,此輩又將引領他屬矣。
非其人喜亂,亦勢逼之而然。蓋其人欲散,而歸農(nóng)則不勝鄰里之側(cè)目,欲聚而為兵,則不勝文法之徵求,兵之餉不得領,而賊之名不可易,惟有終其身歸賊而已。若肎寬之一面,而調(diào)之別處,或防登萊,或防旅順,即身備安家、行糧,亦其至愿,此皆地方官紳所詳知,第莫為申請耳。如昔年撫賊袁進,以防登行而安靜無變,是其騐也。此數(shù)千驁之賊一去,而余伙無能為矣。何謂樹其敵,民被賊久,亦既人自為戰(zhàn)家,自為守矣。所苦者,鄉(xiāng)兵得賊官兵掠以為功,不惟攘其功,且問賊之筐篋。
或所獲者巨室戚屬,勢豪僕役,則又誣以擒殺平民,于是地方不患賊而患兵,不苦賊而苦官、苦豪,若部署鄉(xiāng)民多懸賞格,移養(yǎng)兵之金錢,出空銜之部札,能率百人以上擒賊自効者,即與一札,累功百余,即準實授員缺,生員人等或能糾眾殺賊,累功百余者,附準廩廩,準貢吏典,準咨部聽,選得賊資器悉賞其人,官不得問,則人人皆兵,人人皆將,有兵之賞,無兵之費。又令粵鎮(zhèn)移駐惠、潮,以抑賊之下流,浙鎮(zhèn)移駐沙、埕,以制賊之上游,而一切以鄉(xiāng)兵懸格之法行之,則敵之者眾,而賊不足破矣。
何謂與其生,夫一日不再食,雖父母不能謝其子,即設法解散、擒捕,只可以已既亂之賊,不可以已將來之賊,旋撲亦恐旋起耳。不如乘此紅彝警息,稍寬海禁,給引出洋,使十余萬之眾皆得有所衣食,如神廟末年,海舶千計,漳、泉頗稱富饒,其時即令之為賊,亦所不屑,何至有今日之亂乎?況海舶既出,又得藉其稅入,以造舡養(yǎng)兵,禆益地方不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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