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打球被撞骨折,能讓對方賠錢嗎?小陳的經(jīng)歷,給所有愛參加文體活動的人提了醒。
陽光正好的周末,市民公園籃球場一場自發(fā)籃球賽正打得火熱。小陳帶球快速突破,與防守的小吳猛烈相撞后摔倒在地,疼得無法起身。隊友緊急送醫(yī)后,診斷為腿部骨折,治療、康復(fù)加上誤工費,損失達數(shù)萬元。
小陳認為小吳防守動作過大,要求全額賠償,小吳卻反駁:“籃球本就有對抗,我是正常防守,不該賠錢?!眳f(xié)商無果后,小陳將小吳告上法庭,堅稱對方用“非常規(guī)動作故意傷人”;小吳則表示自己的動作未超規(guī)則范圍,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核心依據(jù)是《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自愿參加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傷,若對方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受害人不得要求賠償。張律師,針對這個案例,請幫我們解讀一下。
青島市市北區(qū)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該條款適用有兩個關(guān)鍵:一是活動需具有一定風險且參與者自愿加入,如籃球、足球、登山、滑雪等均在此列;二是致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正常比賽碰撞不算,但惡意傷人、明顯違規(guī)等行為需擔責。
類似案例并不少見。去年某市業(yè)余足球賽中,前鋒小李射門時與撲球門將老王相撞,致老王手腕骨折,老王索賠8萬元被駁回,因碰撞屬足球正常風險;登山愛好者小張被同行者小王不慎碰落的石塊砸傷腳踝,因小王非故意,索賠也未成功。
但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責任無法逃避。前年社區(qū)籃球賽中,趙某因不滿對手得分,故意伸腳絆倒對方致其韌帶撕裂,被判決賠償12萬元;滑雪者劉某為搶道不減速撞翻初學者陳某,因重大過失被判承擔70%賠償責任。
需注意的是,“自甘風險”不覆蓋活動組織者。某健身房因防滑墊老化致瑜伽學員滑倒摔傷,被判賠償5萬元;某馬拉松主辦方未在急轉(zhuǎn)彎處設(shè)警示標志,導致跑者撞傷,也需承擔賠償責任,皆因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
這一條款的出臺,為文體活動劃定了清晰的責任邊界。此前這類糾紛常因責任難界定引發(fā)爭議,如今既避免了參與者因正常風險遭索賠,也防止故意傷人者借“活動風險”脫責。
對愛好者而言,自愿參與活動就需接受其固有風險:打羽毛球要接受被球擊中的可能,騎行要應(yīng)對路面顛簸的意外,只要對方非故意“下黑手”或無嚴重過錯,受傷需自行承擔。這并非冷漠,而是對運動規(guī)律的尊重。
當然,參與者仍需守分寸:打球控制動作幅度,滑雪遵守雪道規(guī)則,登山留意同行者安全。組織者更要盡到責任,確保場地牢固、路標清晰、急救到位。唯有參與者懂規(guī)則、組織者盡職責,文體活動才能成為放松身心的樂園,而非糾紛“雷區(qū)”。下次再參與運動前,不妨想想“自甘風險”——它既是維權(quán)標尺,也是行為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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