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核心事實(當事人均為化名)
系爭房屋位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為公有居住房屋,原始承租人為張甲之祖父張某。張某去世后,承租人變更為張甲之父張乙。2023 年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補償協(xié)議載明:房屋價值補償款("三塊磚")328 萬元,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 112 萬元,各類獎勵補貼(含簽約獎、搬遷獎、臨時安置費等)共計 160 萬元,總征收補償利益合計 600 萬元。
征收時系爭房屋內在冊戶籍共 8 人,分別為承租人張乙、其配偶王某、兒子張甲一家三口,以及張乙之弟李乙一家三口。各方就補償款分配產生爭議并訴至法院:張乙一方主張李乙一家僅為 "空掛戶口",無權參與分配;李乙一方則認為其符合知青子女回滬政策落戶,且對房屋有修繕貢獻,應分得 30% 份額。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乙于 2005 年因知青返滬政策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但其一家三口從未實際居??;張乙一家長期居住于系爭房屋并承擔日常維護;該戶經認定為居住困難戶,困難人口為張乙、王某、張甲及其子女共 4 人。最終法院判決:張乙一方分得補償款 480 萬元,李乙一方分得 120 萬元。
二、虹口法院核心裁判口徑梳理 (一)同住人認定:堅守 "三重標準",細化例外情形
1. 基礎認定規(guī)則的嚴格適用
法院明確同住人需同時滿足 "戶籍在冊、實際居住滿一年、他處無福利房" 三大條件。本案中,李乙一家雖戶籍在冊,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征收前實際居住滿一年,不符合基礎認定標準。這一裁判思路與虹口法院在(2020)滬 0109 民初 2417X 號案件中的立場一致,即戶籍遷入不必然產生居住權益,實際居住是核心判斷要素。
2. 政策落戶人員的特殊考量
針對李乙提出的知青子女政策抗辯,法院指出:按政策落戶僅為戶籍遷入的合法事由,不直接等同于同住人資格。只有在落戶后實際居住或因房屋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居住且無他處福利房的情形下,才可視為同住人。這一認定與上海高院會議紀要精神一致,避免了 "政策落戶即有權分配" 的簡單化裁判。
3. "他處有房" 的擴張解釋
審理中法院明確,福利性住房不僅包括公有住房、單位分房,還涵蓋私房動遷中享受的托底保障安置。本案中雖未認定李乙有他處福利房,但該裁判口徑與虹口法院在私房動遷案件中的立場形成呼應 —— 在丁之兒等共有糾紛中,法院即認定享受過福利分房者無權參與分割。
(二)補償款分配:區(qū)分款項性質,兼顧公平原則
1. 款項性質的類型化分配
法院對不同性質的補償款采取差異化分配規(guī)則:
(1)房屋價值補償款("三塊磚"):主要歸屬于承租人和實際居住的同住人,李乙一方因未實際居住僅分得 10% 份額;
(2)居住困難補貼:全部歸屬于 4 名被認定的困難人口,李乙一家因未納入困難人口范圍未參與分配;
(3)獎勵補貼:簽約獎、搬遷獎等與居住相關的款項歸實際居住人所有,不予認定建筑面積補貼則結合李乙的修繕貢獻酌情分配。
1. 裁量因素的綜合考量
法院在均等分割原則基礎上,重點考量三項因素:一是房屋來源,張乙一方作為原始承租人的繼承人,對房屋來源貢獻更大;二是實際貢獻,張乙一家長期居住并維護房屋,符合 "貢獻大者多分" 的裁判邏輯;三是居住需求,張乙一方需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且為居住困難對象,應優(yōu)先保障其居住權益。
2. 特殊群體的傾斜保護
針對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分配,法院嚴格遵循 "保障款歸困難人口" 的規(guī)則。本案中居住困難補貼 112 萬元全部歸屬于張乙一方,與虹口法院在馮志來戶征收案中的裁判一致 —— 該案中法院直接根據(jù)重新認定的困難人口調整補貼分配。
(三)證據(jù)認定:強化實質審查,明確舉證責任
1. 居住事實的證據(jù)要求
法院對實際居住事實的認定采取嚴格標準,要求當事人提供租賃合同、物業(yè)費繳費記錄、鄰居證言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李乙一方僅提供了 2010 年的修繕收款收據(jù),未能證明長期居住,其主張未被采納。這一要求與虹口法院在程 1 訴鞏 1 案中的做法一致,即對居住事實的證明需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2. 家庭內部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
本案雖無有效家庭協(xié)議,但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確:若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可作為分配依據(jù)。這與虹口法院在馮家兄弟所有權確認案中的立場呼應 —— 該案中法院直接依據(jù)十二年前的家庭協(xié)議判決房屋按份共有。
3. 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的適用
針對房屋修繕貢獻爭議,法院認為張乙一方提供的日常維修憑證與李乙的單次修繕收據(jù)相比,證明力更優(yōu),故認定張乙一方貢獻更大。這一裁判思路體現(xiàn)了虹口法院在證據(jù)采信上的一貫原則 —— 在七浦路房屋征收案中,法院即依據(jù)優(yōu)勢證據(jù)推定購房款來源并據(jù)此分配利益。
三、裁判口徑的實踐意義與風險提示 (一)對當事人的實操指引
1. 權利主張的證據(jù)準備
擬主張分割補償款的當事人應提前收集三類證據(jù):一是戶籍材料及遷入原因證明(如知青返滬證明);二是實際居住證據(jù)(如水電繳費記錄、居住證明);三是貢獻證據(jù)(如修繕合同、付款憑證)。虹口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強調,缺乏直接證據(jù)的主張難以獲得支持。
2. 家庭內部的風險防范
建議家庭成員在戶籍遷入、房屋修繕等重大事項上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權利義務。如在王某 2 等共有糾紛中,法院直接依據(jù)三方協(xié)議進行分配,避免了家庭矛盾激化。協(xié)議中應明確房屋來源、居住安排、補償款分配比例等核心內容,減少后續(xù)爭議。
3. 特殊情形的提前應對
知青子女、外籍人員等特殊群體應特別注意:知青返滬后應盡可能實際居住或保留無法居住的客觀證據(jù);外籍承租人雖有權參與分配,但同住人加入外國國籍將喪失資格。
(二)對司法實踐的參考價值
1. 統(tǒng)一裁判尺度的示范效應
本案中關于政策落戶人員的認定、款項性質的區(qū)分等裁判要點,與虹口法院近年來在(2020)滬 0109 民初 2417X 號、(2023)滬 0109 民初 XXX 號等案件中的立場保持一致,形成了可預期的裁判尺度。
2. 平衡利益沖突的裁判方法
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標準的同時,通過 120 萬元的酌情分配兼顧了李乙一方的政策權益,既維護了實際居住人的核心利益,又避免了利益嚴重失衡。這種 "原則 + 例外" 的裁判方法,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平衡思路。
四、結語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虹口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既堅守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及上海高院會議紀要的核心精神,又結合個案情況作出了精細化認定。其在同住人認定上的嚴格標準、補償款分配上的類型化處理、證據(jù)審查上的實質判斷,共同構成了具有區(qū)域特色的裁判規(guī)則體系。
對于被征收家庭而言,應充分認識到 "戶籍不等于權利,居住才是核心" 的裁判邏輯,提前做好證據(jù)留存與協(xié)議約定;對于司法機關而言,此類案件的審理經驗為破解動遷款分割難題提供了 "虹口方案"—— 即在法律框架內兼顧歷史政策、家庭倫理與實際需求,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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