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王蓉□見習記者 吳亦有
直接復制別人的畫作進行售賣,無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但如果在別人畫作的基礎上,讓AI軟件稍加修改,就能搖身變原創(chuàng)嗎?近期,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為該類利用AI技術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敲響了刑事警鐘。
4人利用AI侵權牟利27萬元被判刑
近日,通州區(qū)法院審結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對通過AI“微調”他人原創(chuàng)作品、賣出數千件“變裝”拼圖并獲利27萬余元的被告單位及羅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2024年5月,插畫師張某偶然發(fā)現,自己精心創(chuàng)作的系列插畫被人“微調”并制成拼圖,在電商平臺大量銷售。經查,2024年3月至7月,羅某自行下載多幅網絡美術作品,利用AI軟件的“圖生圖”功能生成侵權圖片。在對原圖僅做了諸如調整局部顏色、線條或背景等細微修改之后,便大量生產制作成拼圖產品。短短數月內,涉案電商店鋪售出侵權拼圖超過3000件,非法獲利人民幣27萬余元。
檢察機關指控,羅某與姚某共謀,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實施上述行為。李某、王某作為姚某電商店鋪的合伙人,分別負責管理客服、處理投訴等工作。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應對被告單位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人羅某、姚某、李某、王某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在確鑿的證據及公訴人有力指控下,被告單位、4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宣判后均未上訴。
民刑之界:AI微調畫作如何觸碰刑法?
辦理該案之初,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仇怡然就意識到該案件與以往案件的區(qū)別?!癆I生成模型屬于前沿科技,之前少有判例可循。高技術、新手段的犯罪方式,恰恰是本案的顯著特點?!?/p>
據查證,此案系北京市第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權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手法與傳統(tǒng)的印刷、復印等1:1復制模式不同——行為人僅需通過設定AI參數,便可在他人原創(chuàng)畫作基礎上快速生成新圖。
仇怡然進一步解釋,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美術作品。她強調:“本案的刑事判決,通過更嚴厲的刑罰強化了版權保護力度?!?/p>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利用AI生成與原美術作品實質相同的圖片,能否認定為刑法上的“復制”。這需要結合刑事證據證實他人是否享有著作權、AI生成美術作品的過程、生成后的美術作品與原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同、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及份數等,從而進行實質判斷。
對此,仇怡然給出了明確認定:“使用AI技術并不影響刑法上對‘復制’的認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復制權既包括傳統(tǒng)的復印、印刷,也包括以數字化的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本案中,涉案圖片與著作權人美術作品在輪廓、構圖、線條、相關元素等方面均一致,實質呈現了著作權人美術作品的表達內容,極小比例的表達不一不足以改變涉案圖片與著作權人的美術作品實質相同的事實?!吧姘笀D片與著作權人美術作品實質相同,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復制’?!?/p>
此外,在案聊天記錄證實,利用AI工具處理原畫作只是被告人避免被舉報、規(guī)避法律從而繼續(xù)牟利的手段。被告人曾明確提出與著作權人畫作基本相同的要求,因此可以證實其主觀上具有利用他人畫作經營牟利的意圖,這充分印證了侵權人具有主觀侵權故意。
本案中公訴人檢索相關領域民事糾紛、刑事案件,并開展三次專家咨詢論證,最終認定本案的犯罪行為屬于利用AI復制發(fā)行他人美術作品。
法官: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創(chuàng)造力”是判斷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關鍵
本案中,被告單位及羅某等被告人違法所得達27萬余元,已遠超侵犯著作權罪刑事“紅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復制件數量合計在五百份以上的,便達到刑事入罪標準。
基于確鑿證據和專業(yè)考量,檢察機關認定本案中行為構成利用AI“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最終,通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羅某、姚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緩刑,并處罰金6萬元至2.5萬元不等。
該案主審法官、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徐莉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涉案客體是否構成作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二是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創(chuàng)作;三是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四是智力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的必要條件。審查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關鍵則在于作品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創(chuàng)造性’,即作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勞動。”徐莉表示。
徐莉進一步解釋,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生成圖片,將他人美術作品轉換為拼圖商品。拼圖圖片的生成僅通過生成式人工智能預設參數,即“圖生圖”方式生成效果,被告人未對生成的拼圖圖片投入智力勞動,如設置迭代步數、修改隨機數種子、增加提示詞內容等,對生成結果的創(chuàng)造性控制與貢獻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雖然拼圖圖片與原美術作品存在極小比例構成要素表達不一致,仍然應認定是與他人美術作品實質性相同的圖片,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亦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本案的判決結果明晰了AI應用的合法邊界,為精準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護航首都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徐莉說。
AI技術宛如一把雙刃劍,在為創(chuàng)作領域開辟全新路徑、提供便捷工具的同時,也暗藏諸多法律風險。對此,法官特別提醒,無論技術如何“聰明”地模仿、修改細節(jié),只要核心的獨創(chuàng)表達被實質性“借用”,就踏入了法律的禁區(qū)。要時刻保持警惕,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讓AI工具真正成為激發(fā)靈感、推動創(chuàng)新的得力助手,而非淪為侵權與違法的“便捷通道”,同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創(chuàng)作成果。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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